项目编号:ZWHY2024-0320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长春市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已由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长发改审批字[2021]67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长春城投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百里伊通河整治工程PPP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监理进行公开招标,采用资格后审。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项目名称:长春市百里伊通河水系生态治理工程——伊通河流域服务设施提升工程——伊通河绿道及设施提升工程监理
2.2建设规模及内容:为提高伊通河绿道出行品质,打造高标准、高质量、服务功能齐全的近水亲水休闲活力空间。内容包含绿道路由、铺装、智慧化导视系统、驿站、绿化、亮化、智慧运动场景、重要节点口袋公园、智汇接驳点、品牌营城计划等内容。
2.3建设地点:长春市。
2.4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全部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监理。
2.5监理服务期:中标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保修期结束为止。(如果施工工期延长,则监理服务期相应顺延,但监理费不再增加)。
2.6监理服务质量:本工程监理必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的合格工程;国家现行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吉林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实施细则》。
三、投标人资质要求
3.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效的营业执照,须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并在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3.2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今)至少有一项市政工程监理业绩或房建工程监理业绩,以实际竣工日期为准。(业绩认定应按以下规定执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认定,应当采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中的业绩。在省域外的业绩认定,必须是通过互联网且不需任何权限即可在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查询得到,而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招标项目的要求,其它网站查询的业绩不予认定。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在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对投标人的业绩通过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核查,未查询到的业绩不予认定。)关于涉密工程招标评标业绩执行吉建招[2017]12号文件《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涉密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的补充通知》的规定。
3.3监理人员基本要求应满足:
投标人应具备项目总监: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或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及中级及以上职称且未担任其他在监建设工程项目。
其他监理人员要求: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 3人,建筑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 2 人,监理员4人。
注:监理人员具体要求:监理机构人员资格条件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有关规定执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即可担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可提供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或提供相关专业职称证书和企业对其实践经验并经监理业务培训的证明或者承诺);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即可担任监理员(监理员提供学历证明和企业对其经过监理业务培训的证明或者承诺)。
3.4 财务要求:投标人近三年(2021年至今)财务状况良好。同时提供以下①②材料:①2021年-202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如投标人成立日期在2021年-2023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之日起到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②2024年1月1日至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注:如投标人在202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只提供成立之日至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即可。
3.5 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
3.6执行《吉林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规定》(吉建质〔2022〕5号)文件要求,信用评价为D级监理企业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
3.7 信誉要求:
(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2)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在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今)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总监理工程师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
3.8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9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不接受其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
3.10投标申请人的信息核查:对投标企业有以行贿谋取中标、相互串通投标和以他人名义投标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一经发现,依法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相应处罚,并将其计入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列入黑名单。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若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中标候选人提供了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材料,招标人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的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市级建设主管部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进行处理。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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