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系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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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自然资告字〔2025〕1号出让公告

· 2025-01-24

舒城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舒自然资告字〔20251

 

舒城县人民政府批准,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出让两幅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地块情况及利用要求

地块

编号

地块位置

出让面积

规划

用途

容积率

建筑

密度

绿地率

起始价

保证金

增价

幅度

出让

年限

SC2025B001号地块

舒城县杭埠镇香樟大道与德润路交口东南角

68973

(103.4595)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1.0-2.2

24%

35%

221万元/亩(合22864.5495万元)

5000万元

1万元/亩(合103.4595万元)

居住70

商业40

SC2025B002号地块

舒城县杭埠镇玉兰路与姜湾路交口东北角

61025

(91.5375)

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1.0-2.2

24%

35%

221万元/亩(合20229.7875万元)

5000万元

1万元/亩(合91.5375万元)

居住70

商业40

1.各地块地上地下杆线管迁移、水系治理由舒城县杭埠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所需费用由土地出让人承担。

2.各地块范围与周边建筑物的日照影响、安全距离、退让距离、消防通道、出入口等按本地块《规划条件通知书》执行。

3.各出让地块成交款为土地出让金,不含土地契税及其他税费工程项目立项等与建设相关手续由竞得人自行到相关部门办理并承担全部费用。

4.各出让地块中商业建筑面积占规划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均不大于10%(建筑面积为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具体规划指标等相关要求以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为准。

5.各地块竞得人竞得土地使用权后10日内到舒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按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竞得人放弃竞得资格,竞得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按成交款的20%自动转作竞得地块的定金不予退还

6.各地块竞得人自成交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全部成交款的50%,一年内付清全部成交款。未按期缴纳成交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交款延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延期期满后仍不交清成交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出让合同,定金(总成交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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